本页概述主要华语地区和欧盟的监管框架,方便读者理解新闻中提到的规则。各地政策变化较快,以监管机构发布的原文为准。
中国大陆
2017年9月,七部门发布公告叫停代币发行融资(ICO)。2021年9月,十部门发布通知,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,并开展"挖矿"整治。
2026年2月6日,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》(银发〔2026〕42号),取代2021年的文件。新通知重申比特币、以太币、泰达币等不具有法偿性,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、虚拟货币之间兑换、代币发行融资等业务一律禁止;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;未经同意,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。
香港
香港自2023年6月起实施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,面向散户的平台必须取得证监会牌照,证监会公布持牌平台名单。2025年8月1日起,《稳定币条例》生效,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需取得金管局牌照。香港也是较早批准比特币、以太坊现货ETF的地区之一。
新加坡
新加坡依据《支付服务法》对数字支付代币服务商发牌,并限制面向散户的加密货币广告和营销。获准机构名单可在金融管理局网站查询。
欧盟MiCA
欧盟《加密资产市场法规》(MiCA)对稳定币发行人和加密资产服务商实行统一牌照制度,2024年12月30日起全面适用,并配套"旅行规则",要求转账时附带收付款人信息。